星期六, 5月 12, 2007

第二百五十三日

今天的 PHYS 2130

第一次如此有信心..:一定肥

回到家中,
竟還要被姊姊"潤"..
「下?!EM 喎..好簡單之嘛..你唔早問我..」
「Gauss's Law 之嘛..」

是莫探員技術問題還是我們的能力所限?
我覺得是後者..

Others:
同一日:

1.
《中大學生報》鬧得全城風雨
作為有獨立思考的朋友,可以選擇進入以下網址看看。

http://www.xanga.com/cusp_07


參考閱讀:

大學怪談 :學生報
http://ustories.blogspot.com/2007/05/blog-post_08.html

明報論壇:鄭巧玲﹕無關道德
http://www.mingpaonews.com/20070510/fac1.htm
(值得一提:同一版中收了幾個立場不同的評論。可以一讀。)

明報社評: 意欲風流一番 慎防下流收場
http://hk.news.yahoo.com/070507/12/26xpe.html

中大學生報論壇
http://live.cucr.hk:8000/10052007.live.m3u

中大學生報
http://www.cusp.hk/


2.
又:按小弟以上的動作,
倘若最終該期 《學生報》 被評為不雅或淫褻刊物,
則小弟應該觸犯 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》 :

(香港法例第 390 章第 24 條 《發布不雅物品的限制》)

危言聳聽?
事實又的確有人因為貼 Link 俾人拉左。
不過佢貼o既係咸相,犯o既係第 21 條 《禁止發布淫褻物品》

明報: 網上貼淫相超連結判罰款
網友認罪留案底 成首宗案例

http://www.mingpaonews.com/20070511/gca1.htm

蘋果:全港首宗 轉貼淫褻照片超連結 網民罰款 $5000
http://appledaily.atnext.com/template/apple/art_main.cfm?iss_id=20070511&sec_id=4104&subsec_id=12731&art_id=7091410

被告的行為恰當?個人覺得是道德問題。

但言論自由與不雅物品管制間又應如何取捨?

這次判例的最大爭議,
在於被告以"超連結"的形式貼相,
而觸犯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》。

而這也是第一次,
警方引用法例控告類似形式貼相的網民。

當中引起爭議的部分,
是整個過程並不涉及被告上載其個人電腦的檔案,
而是直接使用外國的伺服器上的圖片。
這跟傳統上理解的「發布」有明顯分別。

明報: 上載色情網址也違法
http://www.mingpaonews.com/20070511/gca3.htm

倘若用呢種形式定罪的話,
會唔會有一日,
用超連結發放六四圖片,
都會被視為觸犯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》?

又假使,假若有一日,
當廿三條立法後,
我地用 hyperlink 貼法輪功新聞都會有問題?

部份本地網友正發動簽名行動,
要求政府從速訂定有關網上資訊的政策
並在訂定該政策前,停止作出具爭議性的檢控:

(以下為 MSN 所收到的信息)
請廣傳:「保障網民權利」網上簽名運動

近日有網民因在網上討論區發放超連結而被判罪,
一群網民正進行一個保障網民權利的網上簽名運動,
希望各位到以下網址參與聯署,
促請政府促進互聯網的發展及保障網民權利。

http://www.petitiononline.com/20070512/

3.
又話說
我聽日考 9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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